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生态保护区的撤销应当按照设立程序进行审批,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一)生态保护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和保护需要,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包括自然恢复、人工治理、生物防治等。
(二)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确保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生态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管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包括:制定和实施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制度;负责生态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协调解决生态保护区内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等。
(一)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生态保护区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