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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大全

2024-05-16 11:37绿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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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水污染防治

1.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

2.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情况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3.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5.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7.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8.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防止对河道造成淤积。

9.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的废水用于农业灌溉。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

三、大气污染防治

1.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3.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所在地及其周围,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4.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边界区域建设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5.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的洗涤剂。

6.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7.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8.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和炉灶,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0.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酸雨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逐步降低酸雨发生率。

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氟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1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光化学烟雾的预防和控制工作。1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的防护工作,防止电磁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环境的影响。1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1

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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